昔我往矣

得之我幸,失之我命

“曾格案件”

1733年,德国移民曾格在纽约创办了《纽约周报》。该报发表的大部分文章是批评总督和地方议会的。为此,在报纸创办一年后,曾格被捕,并被提起诉讼。1735年开庭审理,安德鲁·汉密尔顿为其辩护。陪审团不顾法官的阻挠,判曾格无罪。这一案件是殖民地人民争取新闻自由的第一次重大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果。

首先,汉密尔顿提出诽谤罪只能在言论为虚妄时才成立。

其次,汉密尔顿坚持陪审团不仅有权判断事实,也有权进行法律判断。

第三,汉密尔顿通过强调表达自由乃公民权利这一点为曾格辩护。

曾格案意义

  影响一:对新闻传播事业

两条原则:一是允许被告对被控诽谤的文章的真伪提出证据———即汉密尔顿坚持的只要是真实的、确凿无疑的事实,就不构成诽谤的原则;

              二是法院陪审团对于被控出版物是否犯有诽谤罪有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影响原因: (1)英美判例法的传统;( 2)对当局的警告:新闻媒体拥有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的权利,这种批评权力是维护公民和国家利益的保证,批评只要是事实,政府就无权干涉。

影响二:殖民地斗争的胜利

曾格案件是北美殖民地资产阶级和广大民众发对英国殖民统治争取政治独立的前奏,推动了美国独立革命。

•曾格案件虽然没有确立法律例判,但确立了一项原则: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的权利是新闻自由的支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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